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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12 08:14:20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南昌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方案》、《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四年(五年)。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四至七年(含休学)。

第九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

 

第十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制的专业最高总学分为164学分;标准学制为五年制的专业最高总学分为210学分。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课(Ⅰ类通识课和Ⅱ类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及个性课程。

第十一条  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本科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实际缓考成绩录入。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或作弊”,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一年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具体手续按各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参加重修。Ⅱ类通识课程和个性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重修,也可改修其它同类课程。缓考或重修的课程未开班,学生可跟班修读、自学,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课程不得超过当学期所选修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免听申请由教务处长统一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医院的意见),经教务处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条 第一至第二学期的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第一课堂学分数少于10学分的,予以退学警示。经本人申请可跟班试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第三至第五学期的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第一课堂学分数少于10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答辩者或者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9月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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