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学科门类为医学或理学类。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院纪律,品行端正;
2、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5、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
b.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c.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结业生、肄业生。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和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他违纪行为,通识课和学科核心课四年总成绩排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2、学生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者;或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且通识课和学科核心课四年总成绩排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40%者;
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第五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我院教务处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个进行核对,提出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审查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时仅因英语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