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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2 10:21:35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情况,专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普通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时,专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该生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到五年(含休学、留级等)。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

除第四学期(临床实习前一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外,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在第四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致第二学年达留级标准的情况下,第四学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具体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因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记“及格(60分)”“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由教务处审批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具体手续按各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根据学院专业设置人数酌情给予考虑。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者,需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手续办法:

(一)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六)二次转学的;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每一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规定补考。学生一学年经补考后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留级的学生必须按时到新班报到,并同新同学一起学习并参加考核,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翌年毕业生(实习生)应征入伍,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如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参加毕业考试,并能够毕业的学生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如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需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累计留、降级二次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请假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附带监护人亲笔签名的纸质证明材料),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一年内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学校以放弃考试处理。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补考;结业后一年内补考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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