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医学院听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学校各级领导深入教学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意识,及时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关于听课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听课人员
校领导、各教学院部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部门中层管理人员。
教学督导专家的听课按照《抚州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评教工作实施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听课次数
(一)分管学生与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二)部门正职及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部门副职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各教学院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第四条 听课范围
(一)全校全日制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
(二)校领导、部门中层在全校全日制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各教学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听课范围为本院部所开设的课程及其他单位承担的本院部学生的课程。
第五条 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应尊重授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听课应不少于1学时,课前不通知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
(二)听课人员在听课之前要主动向授课教师、学生介绍其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以便于师生反映教学情况、意见和要求。
(三)对于发现的问题,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其他部门的可反馈给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解决。
(四)听课人员要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
(五)校领导、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听课评价表反馈至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将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教学院部,各院部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各教学院部听课评价表反馈至各教研室,各教研室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督促改进,并就发现的问题对授课教师进行跟踪听课,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