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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5 11:17:37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抚州医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明确学校、教学院部的教学管理职责,规范教学管理,理顺教学工作的各种关系,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学校主要职责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运行机制的创新,教学改革的管理,协调、监督各院部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管理

负责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下达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制(修)订任务;组织审定各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对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实施性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四条  专业建设

负责制订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年度新增设专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检查及评估工作;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培育和组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  课程建设

负责编制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组织学校课程改革;提出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指导各院部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组织学校课程建设的评估与检查;开展各类课程建设的评选,推荐国家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

第六条  教材建设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审批各专业教材版本使用意见;审批自编教材、习题集、实验实训指导书等的编印申请;组织校级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负责教材基金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教学任务落实

负责编制校历和学期教学周历表;下达学期教学任务;对《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进行审核,协调各院部之间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课程表编制及课程调度

负责各门课程的排课;负责调整因上级部门或学校原因的调课、停课、补课;负责教师非临时性调课手续的审批。

 

第九条  成绩管理

负责制(修)订相关规定;协助、指导、监督各院部的成绩管理工作;负责成绩更正、课程缓考、免修(考)、学分替代的审批。

第十条  考试与考务管理

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组织、监考人员的安排、试卷的印刷、考前试卷的封存、试卷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级及省级考试中心安排的考试,承办校外官方机构或系统内单位组织的考试;负责制(修)订考试工作规定;负责补考、毕业前补考等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巡考,对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考场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运行质量管理

负责制(修)订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教学检查工作,包括教学常规检查和教学专项检查等,对全校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负责学生评教的组织、汇总、分析;负责对各院部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负责有关教学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及相关教学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管理

负责制(修)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及检查安排;教学督导的管理与培训;组织、指导各院部进行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开展各项教师教学工作评优和推荐活动。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制订全校师资队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任课资格的审核工作;负责全校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

负责上级文件、学校关于教学的各类文件的归档;负责校历、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表、教学周历、教材预订单、教师教学任务分配表、课程成绩登记表、毕业生学业成绩表等教学文件资料的归档;负责教学改革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料的归档;其他全校性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三章 教学院部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教学院部负责落实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负责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等方面的建设与改革;负责教学工作的运行和管理。院部教学工作由院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教学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管理

根据学校制(修)订的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组织专业团队进行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论证,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

在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本院部各专业的具体规划与建设;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和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

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院部各专业课程建设的方案并具体落实;根据学校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研究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负责本院部课程建设的自评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教材建设

负责本院部的教材建设及实施工作;提出各专业课程使用教材(版本)的意见;组织教师编写各类优质教材,并积极申报国家、省重点教材。

第十九条  教学任务落实

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学期教学周历表安排课程任课教师,编制《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

 

第二十条  课程调度

负责学期教学周历表、教师课表和班级课表的发放;负责本院部教师临时性调、停课申请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成绩管理

(一)负责督促任课教师按学校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如成绩导入错误,任课教师需填写情况说明,交由教学院部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修改。 

(二)教学院部每学期统计本院部各班各科目补考名单,对不及格科目较多的同学进行警示。

(三)教学院部负责本院部班级成绩册和登分表的制作,交由教务处汇总。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与考务管理

(一)负责本院部所有课程考试的试卷命题,考试后试卷的回收、登分、保管等工作;教学院部统计每场考试的试卷份数,交由教务处汇总。

(二)各院部负责本院部学生考风考纪的教育工作,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负责审核本院部学生的缓考申请、学生的考试资格等,及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学运行质量管理

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完善本院部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对本院部教学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负责本院部教学全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控,承担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质量责任,接受学校的检查、监督和评价;配合学校实施教学检查工作,认定并处理教学事故;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质量原始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管理

制定本院部学期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开展本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对本院部教师进行公正、客观的教学质量评价;开展教师教学工作评优及成果的评选和推荐活动;负责本院部各教研室活动计划的审核、汇总和提交,根据相关规定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本院部教师培训工作计划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

负责课程教学标准(大纲)、授课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培养协议、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维护记录、实验实训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环节资料、学生考试卷、考试安排表、总评成绩登记表、教研室活动记录、教师听课表等教学相关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教学院部其他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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