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医学院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毕业生相关工作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接受每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任务。
第三条 根据每届预计毕业生人数与新华社江西分社确定具体拍摄时间。
第四条 教务处学籍干事向毕业年级(班)辅导员发出毕业生信息核对表,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签字的表交回教务处。
第五条 拟定毕业生《毕业证图像拍摄安排表》。
第六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根据《毕业证图像拍摄安排表》自始至终坚守在拍摄现场,并协助新华社江西分社图像采集工作人员开展拍摄工作。
第七条 毕业年级(班)辅导员根据《毕业证图像拍摄安排表》组织学生到拍摄现场准时参加拍摄,并始终坚守在拍摄现场至相关学生拍摄完毕,以确保拍摄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教务处学籍干事在所有毕业生图像拍摄完毕后,需填写《综合信息采集登记表》交新华社江西分社图像采集工作人员,至此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结束。
第九条 每年新华社将毕业生图像信息(含彩色照片)反馈到各高校,并附《数据检查勘误表》。
第十条 教务处学籍干事及时将《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图像校对工作的通知》发给毕业年级辅导员及学校招生就业网, 辅导员按要求通知本班学生校对信息,若有误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教务处学籍干事。
第十一条 教务处学籍干事将反馈的勘误信息核准后填入《数据检查勘误表》,再次核对确认后将填好的《数据检查勘误表》寄往中国图片社图像采集高度室。
第三章 毕业生离校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毕业考试及补考时间与学生处(团委)根据毕业生思想及稳定情况共同确定毕业生离校及办理手续时间,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最后确定的毕业学生离校时间,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为统一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通知办理离校。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干事到教务处领取《抚州医学院毕业学生办理离校手续通知单》。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到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一)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并盖章;
(二)学生处(团委)办理转移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并盖章;办理退缴学生证、校徽、离校退房等有关离校手续并盖章;
(三)计财处办理缴齐学费及其它费用的确认手续并盖章;
(四)组织部办理转移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并盖章;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以学院为单位将已办理完手续(盖章)的通知单交与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手续齐全的《抚州医学院毕业学生办理离校手续通知单》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通知单及学生的成绩将毕业学生毕业证移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将相关材料发放至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有序离校。
第二十条 非毕业学生,如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由学
生处(团委)主控。
第四章 毕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学籍干事每年向南昌大学教务处学籍科上报预计毕业生人数,领取毕业证书内芯并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教务处学籍干事负责编制《毕业生名册》交教务处处长审批签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批后的《毕业生名册》,教务处学籍干事负责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将打印好的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名册》拿到南昌大学办公室审核签章。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将办理好的毕业证转交给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办完所有离校手续后,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寄出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将毕业证书报南昌大学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如遗失,由本人填写《毕业证明书补办申请表》,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学籍干事,经学籍干事审核无误后,教务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明书应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学校办理,代理人办理时应持本人书面委托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五)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3.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以非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学习者,参加该语种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结业生、肄业生。
第三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我校教务处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个进行核对,提出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南昌大学教务处。
(二)南昌大学教务处审查材料后,报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仅因英语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