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它以文件形式简洁地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的范围、深度、重点、教学顺序、进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无论是教材和参考书的编选,授课计划的制订,还是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及课程评价都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
第三条 教学大纲是开展教学改革和进行课程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应集中反映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最新思想和内容,注重教学内容的优化和整合。
第四条 编写教学大纲的指导思想:体现本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与其它有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内在联系;注重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吸收本学科较新、较成熟的国内研究成果,反映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教学内容力求完整、份量力求适中,以适应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适用于全校不同专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领导全校不同专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编写、修订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各学科教学大纲编写、修订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负责批准教学大纲;教务处处长负责对全校不同专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编写、修订的组织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负责组织本部门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
第十条 教研室在教学院部组织下按要求编写和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应根据教育部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及本管理规定,对教学大纲及时进行制定或修订。
第十二条 新申请开设的课程须在提出开课申请时提交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要在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论证后制定或定期修订,经专业负责人和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时,在保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经专业负责人、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允许根据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做适当修订。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地适应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求,积极进行改革研究,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课堂教学及实践环节。
第五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的编写必须符合如下原则。
(一)教学大纲必须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训目标。
(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的格式及内容应与教务处提供的指导性格式一致,包含以下内容:课程简介、总体要求、学时分配、考核要求、建议教材、参考书目、本大纲适用对象及教学内容,并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一)教研室主任必须认真组织教师总结教学实践经验,充分研究本课程所应达到的能力培养目标,指定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执笔编写。
(二)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定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大纲必须经教研室充分讨论,教研室主任初审,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执行。
(三)教研室必须按教务处批准的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须向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获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按调整后的大纲执行。
第六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新开课、首次上课或在新大纲制定、修订后,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应在上课前及时掌握、熟悉或了解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或重新编写及解释由教务处或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由教研室主任或任课教师执行。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部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同时书面下达或说明教学大纲的使用要求,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大纲得以贯彻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