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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5 10:59:32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抚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检查教学效果和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可信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学生的开学前补考、课程结束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重修考试、补考、缓考、毕业考试、毕业补考、本科选修课考试、达留级标准补考、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及各类综合考试等。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三条  健全学校和教学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督导组和各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问题决策等。

(二)教学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考试各个环节的检查等。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

第四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成绩或学分的其它教学环节,均要组织考核。原则上教学大纲、课时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安排考试,并使用统一试卷。流程如下:

(一)各教学院部组织考前会议

1.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本学期考试工作进行部署,落实考试工作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辅导员考试工作会议:布置和研究有关本学期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3.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学习考场规则,强调考风、考纪,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

(二)考试编排

所有课程的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统一发布考试安排表。考试安排表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安排,须由教学院部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1.考试时间:所有课程期末考试根据本学期教学周历安排,集中于最后两周进行,特殊情况如需提前离校进行实习的学生,其所选课程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教务处统一安排提前考试。非集中考试的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时间、监考、考场等相关工作。

2.考试时长:纸笔考试时长为90分钟,网络考试时长为90分钟。考试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需报学校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试卷上注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长。

3.考场安排:以课程班为单位安排考场,原则上每个考场不超过60,每个教室最多安排2个考场。

4.监考安排:以考场为单位安排监考教师,每个考场2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第四章  考试工作规范

第五条  考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考试的管理及考务工作。

(二)根据考试安排表负责试卷的准备、保管、发放、装订,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负责考生座位表的编排(随机)、打印、发放。

(三)掌握考场情况,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四)受理监考人员违规情况并处理;受理考生违纪情况并通知所在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统一报学生处。

(五)完成考后试卷的装订,在交卷老师在场的情况下,用小张纸(将A4纸裁成8小张)将整本试卷左上角全部包住装订。

第六条  教学院部及教研室职责

(一)根据考试安排表组卷、命题,将考题及标准答案以电子文本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印制并核对并签名。

(二)考试结束后负责组织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评分,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到教务处综合管理系统。

(三)阅卷老师应公平公正,坚持标准,履行职责,避免错登、漏登成绩。不能丢失损坏、调换涂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以及泄漏试题、随意更改评分标准、不得向考生索贿及受贿。严禁教师(含实验教师)以外人员参与阅卷评分。

第七条  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考场的清洁。

(二)后勤服务中心按考试要求司铃、供电并准备应急措施。

(三)保卫处负责考场各楼道门的开放。

(四)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多媒体设施的准备以及相关技术上的配合。

(五)公共教学部负责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主考职责

监督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情况,每次考试至少检查一遍。

第九条  督考职责

(一)监督考务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试规则,检查考场纪律,每场考试至少检查一遍。

(二)妥善处理违反考场纪律的人和事,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遵守考试工作规范和监考人员职责,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二)监督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各教学院部及教研室根据考试安排表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完成组卷命题、试卷的校对并登记,同时将标准答案一起上报,由教务处存档。

(二)教务处试卷管理干事负责将试卷清样在考前五个工作日按要求印刷、分装、封袋,核对无误后存入保险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印刷试卷场所,如有泄密,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考务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场做好试卷发放的准备工作。

(四)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15分钟之前到考务办报到签名,领取试卷、考生座位表及考场记录,领取试卷等物品后直接到达考场并将手机关闭或调为静音。开考前须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考试科目、年级、人数及试卷份数,同时集中放置学生不应携带的物品,宣布考场纪律,在考场黑板上书写“诚实守信,文明应考”。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变动考试时间。

(五)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核对考生座位表和学生证件。考试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除考生与巡考人员外,监考人员应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六)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按座位收卷,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按学号顺序整理,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并将试卷与考场记录立即送交指定地点。

(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立即终止答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并签字确认。如有物证,应与记录一并上交考务人员。

(八)考试结束后考务人员与监考老师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并装订,收回《考场记录表》装订存档。

(九)考务人员及时受理考试违规情况。

第五章  学生应遵守的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考试证(等级考试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作为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未经允许中途不得离开考场,一经离开考场,就不能继续答卷。

第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按规定座位就坐,除开卷考试的科目可携带指定参考书籍及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手机(若携带了手机,必须关机,交监考老师统一保管)、电子记事用具、书包、书及考试有关的资料、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如已携带,则交监考老师集中放置)进入考场。必须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并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如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未报告者,该座位考生按舞弊论处。

第十五条  考生不准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必须停止答卷,按规定方式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喧哗,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

第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不准出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考试过程中不准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第十七条  考生不准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不得向考试监考人员提及其它问题。试卷、答卷及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准带出考场。

第十八条  考生违纪违规的认定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并立即中止其考试:

1.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自带的稿纸、计算器、传呼机、手机(未交监考老师统一保管)等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不按考场规定座位就座或不听从监考教师管理者。

3.在考试过程中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秩序者。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5.将姓名、考号、班级等内容写在密封线之外者或在考卷上作特殊标志者。

6.在开考前就动笔做答或考试结束时不停止答卷,不按时交卷者。

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做动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1.在考试开始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者。

2.在考试过程中夹带、传递纸条抄袭,或在考试开始后仍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和电子视听器材等留在座位课桌者。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

4.事先在身上、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替人考试或请人代考者。

6.阅卷时,经有关人员认定答案有雷同者。

7.有意截留、私藏或带走空白卷者。

8.其他经考务管理人员认定为舞弊行为者。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监考是每位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监考培训及相关考核的教职工都有权利参加监考;我校所有在岗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安排参加监考。

第二十条  监考员必须覆行的职责

(一)监考员应按考试时间至少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完成签到领取试卷等级考试按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前10分钟到考场,督促学生按排定的座号入座,检查证件。强调考试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要求学生将手机关机或调成静音后放置讲台,并于黑板上书写“诚实守信,文明应考”警示语。

(三)考试前严格清场。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草纸、背包、手机(关机)及其它电子工具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在教室前面,考桌周围除规定的用具外其它东西(含自带的草稿纸)一律不准放置。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考卷。

(四)核对试卷份数和实考人数,无误后再按实际考生数发放试卷,发卷前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

(五)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六)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能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

(七)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八)监考员应分开站立:一个考场如有三位监考人员,应按前、中和后分开站立;如有两位监考员,应按前、后位分开站立。

(九)监考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已经发现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应立即没收试卷及违纪或舞弊的物证材料,终止考试,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在《考场记录表》中填写违纪或舞弊的考场地点、考试科目、考生专业、年级、姓名和违纪或舞弊的主要情节等,由监考员签字并向学生本人明示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上述材料和补充说明等报送考务办。

(十)交卷前考生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员同意,并有一名监考员或巡视员跟随。

(十一)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立即要求考生停止作答,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十二)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天,不阅读书报,不玩手机,不接听电话,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离开考场,未到考试结束时间不得催促学生交卷。

(十三)考试结束后每位监考员都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实收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必须相符,在试卷袋和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将试卷、考场记录单交至考务办;监考员到考务办应再次清点试卷,清点无误并在考务人员完成试卷装订后方可离开。

(十四)因公等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人员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务处办理调换手续,填写《监考人员调换登记表》,不得擅自调换监考。

(十五)监考员违规参照《抚州医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巡考员必须覆行的职责

(一)欲正人,先正已。巡考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广大老师做出表率。

(二)巡考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若无法按时巡考,须安排好替职人员。

(三)开考后,入场巡视部分考场(不少于本场次的10%且最低不少于5个考场),至少检查1个考场所有考生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核验是否人、证相符。

(四)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有脱岗、随意调换考场及替换监考等情况。

(五)检查学生是否按考场规则要求参加考试。

(六)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

(七)协助考试工作人员解决考场出现的问题;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

第七章  等级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成员名单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员:各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党校办、学生处、后勤处、计财处、保卫处、计算机教研室、外语教研室负责人

(二)具体要求

领导小组负责考试期间本考点考试的考风、考纪工作,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协调,提前安排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1.教务处负责协调本考点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查考生资格,采集、汇总考生报名信息,统计上交省考试院的考务费用,制作考场秩序册,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负责做好监考教师的选拔、培训,考场的安排,考试物品准备及去省考试院、市招考办取送试卷,负责试卷发放、收回、清点及上机操作考试数据的上报工作。

2.(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考试派车运送试卷。

3.各教学院部负责学生考前考风考纪的教育工作,通知学生提前将个人物品取走,提醒学生带好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

4.计财处负责监考费及其他费用的发放。

5.基建后勤处确保供电畅通、检查各考场插座,将备用发电机准备到位,负责考试宣传横幅的悬挂。

6.保卫处负责考场的封闭;警戒线的布置;定时接纳考生有序入场、离场,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确保考场监控视频的正常运行及考试录像的录制及设备维护保存。

7.计算机教研室负责上机考试系统的安装,系统维护,上机考试监考,上机考试结果数据的备份等工作。

8.外语教研室确保英语听力设备完好、正常播放。

第二十三条  考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与省考试办联系具体事宜并编写组考工作策划。

(二)组织完成每学期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以及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下发各种等级考试报名通知。

(三)组织完成每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以及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和通知监考教师及巡视人员。

(四)根据省考试办的要求准时上交报名数据。

(五)根据当年全国等级考试试卷保密管理规定负责试卷的保管、领取和分发。

(六)协助主考、副主考处理考试中应急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职责

(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

(三)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接受考点安全检查,不携带通讯工具进考场。

(四)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按规定路线与另一监考员共同到达考场。

(五)应在考生入场前布置好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六)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

(七)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八)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九)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十)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十一)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十二)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十三)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十四)指导考生正确填写个人信息(粘贴条形码),并在考试期间及回收答卷后检查填写(粘贴)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纠正。

(十五)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不得使用手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考场内信息。

(十七)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英语等级考试不得使用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及学校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抚州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下一条:抚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