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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5 10:58:19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抚州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验教学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必须遵循实验教学本身的客观规律。实验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验教师应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全校实验教学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内容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授课进度表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应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等制定。对实验教学做全面、系统的考虑与安排,形成自己的实验体系,突出我校特色,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培养和训练。

第六条  实验学时较多、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课程,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可以单独设置实验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由教研室组织力量,按照专业要求及实验教学的系统安排,编制教学大纲,经教学院部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活动。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各门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则不能开课。实验教学大纲应对本课程实验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项目的确定、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要求,须经教研室、实验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教学院部审查后报学校教务处,再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的实验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实验教学大纲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是每学期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具体实施进程的体现,是实验室准备实验课、编制实验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计划的基础,也是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制定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九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个人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和教学院部按照实验课授课进度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条  实验课程项目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者,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教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教研室(或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等内容。对于设计性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所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实验,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预实验和试讲。预实验和试讲都要有记录。

第十三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安全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课上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课上指导教师应自始至终在实验室进行指导,不得擅自长时间离开实验室,不得做与实验课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十七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于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评估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考试。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未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教研室、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研究、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并从中评选优秀教研成果上报省级及省级以上优秀教学研究成果。

第六章  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课,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新进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第三十条  实验教师应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设备操作技能,从而确保工作质量和实验开设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

第七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

2.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3.实验室教学任务;

4.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预试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及实验原始数据记录;

5.实验准备记录、实验教学记录等实验教学运行记录资料;

6.实验消耗材料、药品及试剂的学期购置计划;

7.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8.教学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9.教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情况;

10.实验室承担的实验课开出情况;

11.多媒体实验室使用情况;

12.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情况;

13.实验室承担实验项目情况;

14.各实验室承担实验课程情况;

15.各实验室承担全部课程人时数情况;

16.实验室开放总结;

17.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三十三条  教学院部实验室要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的基本信息以学年度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要准确,并及时更新,根据需要可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时需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实验室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具研制、实验技术人员工作业绩、业务考核、人才培养、职称晋升等方面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

第三十七条  部门、人员和任务

(一)科研处是实验室档案的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实验室至少确定l名兼职档案员,做好本部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实验室管理部门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2.负责建立和健全实验室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鉴定、利用、统计等各项工作,集中统—管理教学、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4.指导、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组织、健全全校实验室档案工作的网络。

5.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  档案的管理工作

1.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本单位档案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借口拖延,不得据为已有。

2.收集、整理、保护档案材料是每个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与档案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验收。

3.学校各部门在对各实验室的教改成果、科研成果、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校档案室和科研处人员参加。

4.归档范围,凡是记载和反映实验室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凭证价值的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教学文件、科研项目、规章制度、物资管理、教具改革、实验项目调整、实验技术革新、安全检查、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业务考核、职称晋升等)均须归档。

5.各实验室要做好归档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质量,搞好部门立卷和存档。

6.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7.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科研处移交实验室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1.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各实验室要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保管安全、统计正确、利用方便,搞好分类目录,完善检索工作。

2.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落实检查措施,确保档案及档案工作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的安全,并由校档案室统筹解决。

3.遵守档案借阅制度,按档案密级履行借阅审批手续,不得任意拆卷、涂改、损毁档案和转让他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者皆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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