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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5 10:57:07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抚州医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明确教学管理部门、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学校、教学院部、教研室,采取分级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层层把关的办法。教务处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主管全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是学校领导下的一级教学行政院部;教研室是教学工作管理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现将三级管理的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工作职责

1.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运行机制的创新,教学改革的管理,协调、监督各院部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各项工作。

2.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管理

负责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下达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制(修)订任务;组织审定各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对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实施性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3.专业建设

负责制订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年度新增设专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检查及评估工作;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培育和组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4.课程建设

负责编制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组织学校课程改革;提出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指导各院部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组织学校课程建设的评估与检查;开展各类课程建设的评选,推荐国家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

5.教材建设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审批各专业教材版本使用意见;审批自编教材、习题集、实验实训指导书等的编印申请;组织校级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负责教材基金项目的审批。

6.教学任务落实

负责编制校历和学期教学周历表;下达学期教学任务;对《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进行审核,协调各院部之间的教学任务。

7.课程表编制及课程调度

负责各门课程的排课;负责调整因上级部门或学校原因的调课、停课、补课;负责教师非临时性调课手续的审批。

8.成绩管理

负责制(修)订相关规定;协助、指导、监督各院部的成绩管理工作;负责成绩更正、课程缓考、免修(考)、学分替代的审批。

9.考试与考务管理

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组织、监考人员的安排、试卷的印刷、考前试卷的封存、试卷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级及省级考试中心安排的考试,承办校外官方机构或系统内单位组织的考试;负责制(修)订考试工作规定;负责补考、毕业前补考等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巡考,对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考场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10.教学运行质量管理

负责制(修)订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教学检查工作,包括教学常规检查和教学专项检查等,对全校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负责学生评教的组织、汇总、分析;负责对各院部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负责有关教学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及相关教学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11.教师教学质量管理

负责制(修)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及检查安排;教学督导的管理与培训;组织、指导各院部进行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开展各项教师教学工作评优和推荐活动。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制订全校师资队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任课资格的审核工作;负责全校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工作。

12.教学档案管理

负责上级文件、学校关于教学的各类文件的归档;负责校历、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表、教学周历、教材预订单、教师教学任务分配表、课程成绩登记表、毕业生学业成绩表等教学文件资料的归档;负责教学改革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料的归档;其他全校性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三)教学院部工作职责

1.教学院部负责落实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负责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等方面的建设与改革;负责教学工作的运行和管理。院部教学工作由院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教学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2.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管理

根据学校制(修)订的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组织专业团队进行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论证,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3.专业建设

在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本院部各专业的具体规划与建设;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和自评工作。

4.课程建设

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院部各专业课程建设的方案并具体落实;根据学校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研究制(修)订课程教学标准(大纲);负责本院部课程建设的自评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5.教材建设

负责本院部的教材建设及实施工作;提出各专业课程使用教材(版本)的意见;组织教师编写各类优质教材,并积极申报国家、省重点教材。

6.教学任务落实

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学期教学周历表安排课程任课教师,编制《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

7.课程调度

负责学期教学周历表、教师课表和班级课表的发放;负责本院部教师临时性调、停课申请的审批。

8.成绩管理

1)负责督促任课教师按学校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如成绩导入错误,任课教师需填写情况说明,交由教学院部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修改。 

2)教学院部每学期统计本院部各班各科目补考名单,对不及格科目较多的同学进行警示。

3)教学院部负责本院部班级成绩册和登分表的制作,交由教务处汇总。

9.考试与考务管理

1)负责本院部所有课程考试的试卷命题,考试后试卷的回收、登分、保管等工作;教学院部统计每场考试的试卷份数,交由教务处汇总。

2)各院部负责本院部学生考风考纪的教育工作,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负责审核本院部学生的缓考申请、学生的考试资格等,及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0.教学运行质量管理

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完善本院部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对本院部教学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负责本院部教学全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控,承担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质量责任,接受学校的检查、监督和评价;配合学校实施教学检查工作,认定并处理教学事故;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质量原始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11.教师教学质量管理

制定本院部学期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开展本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对本院部教师进行公正、客观的教学质量评价;开展教师教学工作评优及成果的评选和推荐活动;负责本院部各教研室活动计划的审核、汇总和提交,根据相关规定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本院部教师培训工作计划的落实工作。

12.教学档案管理

负责课程教学标准(大纲)、授课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培养协议、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维护记录、实验实训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环节资料、学生考试卷、考试安排表、总评成绩登记表、教研室活动记录、教师听课表等教学相关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教学院部其他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四)教研室主要职能

教研室是在教学院部领导下按学科、专业设置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单位,是教学的基层组织。

在教学院部领导下,教研室承担教学、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等任务。完成教学院部安排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1.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2.组织执行培养方案: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负责组织、安排任课教师填报授课进度表、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并以此检查教学运行的情况。

3.根据培养方案,拟(修)定本教研室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案,选编教材,编制实验指导等教学材料,教研室主任审查后交教学院部,教学院部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4.向教学院部反馈培养方案、教学安排、课程表中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教师命题、监考、阅卷工作,按时报送课程成绩。

6.规划教研室队伍建设,认真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形成合理梯队。

7.根据需求开展临床等实践工作,组织参加实习带教和指导毕业论文等工作。

8.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观摩教学和试讲评议。

9.负责教研室教学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

10.组织参加教学评估,对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

11.执行学校及教学院部下达的其它教学任务。

第三章  教学运行

  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实施方案。

(二)制(修)订培养方案的依据:

1.体现时代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2.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等方面的关系,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重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关系。

3.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处理好各教学环节的相关性,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制(修)订的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提出意见。

(三)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及要求,修业年限及学程时间安排,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分配,各教学环节的要求、时间分配等。其中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

(四)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由教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审核,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变动培养方案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1.涉及全校性的,应报教务处统一研究,并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2.涉及部分教学院部的,应由课程开设单位与课程承担院部协商,报教务处审定。凡新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在开课前一学期通知任课教师,以便教师认真备课。

(五)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要求保持一个学制不变,以观成效,总结经验,利于修订。

第四条  教学大纲和教材

(一)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性质、目的,课程教学内容(含重点、难点),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学时分配,教材与参考教材(书目)等。

(二)在保证科学性、先进性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实际情况,一般可选用国家统一颁发的教学大纲,也可以自己制定,但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各门课程均须按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慎重选择或者编写教材及参考书目,由任课教师提出书目,教研室组织教师及有关人员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核准,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按规定适时报教务处办理。

第五条  授课进度表

(一)授课进度表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

(二)教研室应召集课程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见习、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认真制定授课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签字)后执行,并报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三)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授课进度表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应经过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所在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任课教师

(一)任课教师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以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对待教学。

(二)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关系着教育教学质量。教师除应具备教师资格外,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渊博的知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讨教育规律,投身于教学改革。

(三)主要基础课程的任课教师应选派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经过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各教研室按照学校每学期开课计划和规定,集体研究确定出各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及其承担的教学课时。新开课的教师必须按照教研室指定的关键性章节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听课人的集体评议意见,评议合格者经教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授课,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每年招聘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主要是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未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一律不得进行课堂教学。

(五)各门课程的教学(临床课程除外),原则上应由一位任课教师自始至终地讲授,不应多人分段讲授,以保证教学的连续性。任课教师除授课外,应参加一定量的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以及与本课程有关的暑期见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助讲教师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参加有关的备课及教学研究活动,随堂听课,协助任课教师做好各项教学准备,承担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经常了解并向任课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任课教师和助讲教师必须经常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

(六)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不得缺课或私自调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不得随意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须履行调(停)课手续。

(七)鼓励非教师系列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直属附属医院具有医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培训,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备课及授课

(一)备课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是圆满完成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教师备课时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授课进度表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设计好教案,写好讲稿。备课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即在系统掌握、灵活运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将最新研究成果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同时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二)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多媒体课件、实验仪器及用品、教具、挂图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课堂讲授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的统一,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既教书又育人。授课应处理好本课程与前期课程、后续课程及同学期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四)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要把握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讲究教学方法;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组织好课堂教学。在教学方法上,要坚持因材施教,注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要采用启发式教学。

(五)要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网络教学平台、新兴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直观教学启发学生抽象思维,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六)要按照课程授课进度表的要求严格掌握教学进度。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其教学目的、进度和主要内容应按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

(七)教师的课堂语言要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讲授要使用普通话,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课务管理

(一)课程表的编排

课程表是学校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授课进度表统一调配教学资源进行教学运行安排、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依据。课程表的编排是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授课进度表的重要环节。教学管理人员要了解教师、学生、教学场所及现有教学设备等多方面情况,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编排出科学、合理的课程表。课程表编排的基本原则是:

1.安排必须遵循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原则、学生学习效率最佳选择原则、劳逸结合原则。

2.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完成各门课程的编排。

3.同一课程一周之内的上课时间应有适当的间隔,周学时合理分布,以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新知识。各专业主干课程不集中安排,分散到每天进行;学校规定的全校性政治学习或其他活动时间不能排课(特殊情况除外)。

4.同一教学班的课程应先排必修课,后排选修课。

5.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如实验课等)外,一般不允许四节连排;需在8个或16个教学周内完成的教学任务,不得通过增加周学时来减少教学周数。

6.教学场所在教学活动中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统一调度、调配,任何院部和个人无权擅自进行使用和调整。

7.课程表一经排定,须保持其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各教学院部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时,须经教务处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8.除学校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外,各课程的调、停课均需要提前由任课老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待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排课基本程序

排课是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期课程计划具体落实的过程,需要教务处、各教学院部的密切配合,由教务处统一完成。排课的全部工作均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1.每学期第十一个教学周(简称第十一周,下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课时分配情况、授课班级情况制订出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各专业所在教学院部对教学任务通知书进行核对,需要对课程计划进行微调的须于本周提交调整申请,在得到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在系统中调整后方可执行。

2.第十二周,各教学院部及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通知书,组织、安排任课教师填报授课进度表、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各教学院部及教研室主任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所有学科授课进度表、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并上报教务处处长,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实施。各教研室保留一份各课程授课进度表、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以便检查教学运行情况;各教学院部保留一份本教学院部各教研室课程授课进度表、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以便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教学运行干事负责对全校课程授课进度表、学期教学教师任课情况表进行汇总,并归入教学档案以备年终计算教师课时津贴时查阅。

教务处组织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包括任意选修课),由各课程所在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完成课程的教学周、课节(严禁理论课4节连排)、学时等信息,任课教研室与相关实验室协调制定实验安排,需要添加教学周的,格式要与系统要求的教学周格式一致。

3.第十三周,教务处进行全校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表的编排。

4.第十四周,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的开课准备工作。

5.第十四至十六周,教务处进行专业主干、专业选修课课程表的编排。

6.第十七周,学生对任意选修课进行网上选课。

7.第十八、十九周,教务处进行排课结果优化,查找冲突,预置名单。

8.假期期间,教务处根据招生情况(秋季学期)或教师进修情况对排课结果进行调整,新学期开学报到确定课程表最终定稿,由课程所在教研室通知教师、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执行。

(三)调课、停课、代课、补课

1.各教学院部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周历组织实施教学。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每学期课表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在上课过程中不得擅自调课、请人代课、自行停课和安排补课。

2.调课: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1)每学期开学第1周以及节假日前后,除教师生病、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外,均不得调课。

2)教师因病要求调课3天以上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经人事处审核,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3)教师因开会、出差等要求调课的,需持有关证明提前办理调课手续。

4)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困难者,需写明具体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5)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以电话形式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或事后不补办调课手续者,按擅自调课处理。

3.停课:因故停止课程表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确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1)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教务处发布的通告执行。

2)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停课通知。

3)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4.代课: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1)申请请人代课时,原则上要求接受代课任务的教师职称不得低于被代课教师职称。

2)因工作调动或外出学习需要调换任课教师时,由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研室落实教学任务。

3)任课教师必须向代课教师详细说明授课的有关事项(具体时间和地点、内容与要求、授课专业及年级等),代课教师同意代课后,应按照该课程教学的所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课堂教学。

5.补课:因调课、停课等造成的缺课,另行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为补课。补课不得与其它课程的开课时间和地点有冲突。

6.办理程序

1)任课教师因故确需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的,需认真填写《抚州医学院调停课审批表》,说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调(停)课在4学时以内(含4学时)的,由教务处副处长直接办理;连续调(停)课4-8学时(含8学时)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连续调(停)课超过8学时的,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经审批后,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应在开课前一个工作日办妥调课、停课、代课、补课手续。

第九条  见习、毕业实习

(一)见习能够促进学生增强理论联系实际和调查研究的综合能力,促使学生对专业或研究课题建立感性认识。

(二)见习必须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时间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

(三)见习要配备较强的专业教师加强指导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妥善做好见习期间的准备工作、见习过程中各环节的指导工作以及结束后的成绩评定工作和总结工作。其成绩应在见习或社会调查结束一周内报学校教务处。

(四)毕业实习是所有学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五)各教学院部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全面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并按照实习规程中的各项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开展组织及指导工作,全面完成实习的各项任务。

(六)指导教师应具有对实习的正确认识和责任感,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实习指导和口头表达能力。

(七)实习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和思想品质的综合检验,也是学校教风、学风的集中体现。

(二)考核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考核方式可分为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理论知识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还应包括平时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成绩。按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包括实践环节,下同)都要进行考核。

(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必修课或总课时在16课时及以上的课程,不得采用开卷方式进行考核(通识选修课除外)。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严格要求,做到理论考核与实验、实践操作相结合。口试、开卷考核,应准备足够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

(四)凡需出试卷进行的考核,应遵守《抚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管理办法》中试卷命题要求,并严格执行试卷审核制度,审核人应对试卷质量负责。

(五)笔试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试题应按水平相当的程度一次出AB两套,一套考试用,另一套备用。

(六)按照学校过程评价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规范,加强教学过程的阶段考查(作业、实践、项目训练、随堂测验等),并确定阶段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要求任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明确公布,并严格执行。

(七)加强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院部考试相关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考前复习、辅导、命题、考试、评卷、试卷分析、成绩登记报送、总结等各项工作。对笔试的课程,各教研室应成立评卷小组,统批试卷。评卷人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评定成绩,评分要公正,不得有误判,加减分标记要清楚,核分无错误,不得用铅笔批卷。

(八)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辅导工作。教师应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通过复习,使学生对本学科的整体结构有清晰的了解,使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掌握“三基”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出复习提纲和暗示等。

(九)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各项规则。如果发现有违纪或舞弊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评卷的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任课教师要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考试成绩1份报教研室所在院部,1份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并按时将学生成绩导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以方便学生查看和归档。

(十一)选修课成绩由任课教师一并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

(十二)考核成绩按百分制、学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十三)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命题教师、印刷和保管人员对试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十四)阅卷教师应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报告同试卷一起装订。

(十五)对其它形式的考核,各教学院部应制定考核办法,确立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六)笔试科目的课程,应将空白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各一份交所在教学院部保存。采用其它考核方法的课程,应将相应的考核资料交所在教学院部存档。

(十七)各教学院部应保存5年内所有学生试卷等教学资料(毕业设计保存3年),如有丢失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教学资料。研究逐年积累的教学资料,可以不断地改进教学,为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必须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

教学档案包括:

(一)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二)通用和自编教材的目录和样本;

(三)每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

(四)每学期各门课程授课进度表;

(五)课程考核成绩、试题及试卷分析;

(六)各种教学评价材料;

(七)各种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总结、教学经验交流材料、教学情况调查报告等;

(八)教学实习计划和总结、典型教案等;

(九)毕业论文及评价意见;

(十)学生实习成绩、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毕业生质量调查报告;

(十一)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统计表;

(十二)其它有关教学的资料。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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