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条 凡学生所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条 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第四条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第五条 包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第六条 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记为旷考。
第七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在每学期开学初设有补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教学院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体育课缓考必须于考试前办理。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记为“申请缓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第一次考试处理。
第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成绩记为0分,未通过原因记为“作弊”或“旷考”,作弊或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章 课程成绩管理
第十条 教师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看当学期参加自己所任教课程中实际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
进入考试期后,教务处将每天更新学生申请缓考信息,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将此信息提供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可于考试前,在录入成绩界面查看该信息。
第十一条 成绩录入: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毕业综合考试为三天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完成成绩录入、经任课老师核实数据无误后,提交数据并将成绩单打印,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确认。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随试卷存放,一份上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成绩归档:各教学院部将收齐的原始成绩单进行整理,随试卷存放,纸质成绩单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三条 成绩更改: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提交,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如果确有差错,任课教师须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抚州医学院学生成绩误判更正记录》,由教学院部教学干事统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核准,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数据修改及存档。
第四章 免修课程
第十四条 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补退选结束前,到教务处办理申请免修课程的相关手续,免修的课程修读方式记为“免修”,成绩按学生所在教学班的平均成绩记载。
第五章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相应的成绩绩点(只计算百分制的成绩),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成绩及其对应绩点
百分制 |
绩点 |
[90,100] |
4.0 |
[85,90) |
3.7 |
[82,85) |
3.3 |
[78,82) |
3.0 |
[75,78) |
2.7 |
[71,75) |
2.3 |
[66,71) |
2.0 |
[62,66) |
1.7 |
[60,62) |
1.3 |
[0,60) |
0 |
学生转专业后的第一年一般不参加转入专业的奖学金评定。经认定的课程应参加其后的奖学金和研究生推荐过程的成绩评定和排名。
第十六条 每年9~10月间,在上一学年课程的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工作结束后,根据当学年校推免工作小组的日程安排进行推免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审定和排序。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
第十七条 本科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教务处对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对部分不是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按选修课程记载。转入后,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章 成绩核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成绩核查工作。在教务处核查之前,各教学院部应首先开展自查工作。
第十九条 校成绩核查小组由教务处处长、教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以及教学督导专家构成。
第二十条 校成绩核查小组成员随机选定核查课程。核查的内容为:
(一)卷面成绩分布及统分情况;
(二)成绩登载准确率;
(三)考试试卷审核表;
(四)试卷分析;
(五)成绩计分册;
(六)试卷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核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核查表,对出现差错的当事责任人依据《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进行相关认定,并对存在问题给出整改意见,各教学院部根据核查小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抚州医学院查卷申请表》向相关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部同意后,由任课老师、教学院部教学干事同时查阅试卷后及时将查阅结果记录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第八章 成绩更改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统分有误或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经核对发现成绩录入错误需要更正,须填写《抚州医学院学生成绩误判更正记录》,须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确认并签名,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正。
第九章 成绩单归档
第二十四条 每年9-10月份,本科生毕业离校后,教学院部成绩管理人员应认真整理该届学生成绩单,做好归档准备工作,并与学校档案馆协调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当年的年底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