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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10:55:03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抚州医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我校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兼职教师授课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的范围

指本校行政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本校行政兼课教师工作日教学课时不得超过5节/周。

(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主要是弥补各专业的师资不足,凡我校教师能开设并完成全部教学工作任务的课程,原则上不聘请校外兼职教师。

第二章  兼课教师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条件

(一)本校行政兼课教师

本校行政兼课教师在我校第一次从事教学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

2.具备硕士学位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

3.从事本职工作满一年。

4.本职工作年度(最近一年)绩效考核合格以上。

5.听课一轮,并有相应的听课笔记。

6.特殊课程教学需要,可放宽条件。(注:特殊课程:①“小”专业课程,如口腔、麻醉、检验、影像等专业课程。②学生素质拓展课程,如志愿服务课、体育课等。③新开设专业的课程。)

(二)校外兼职教师

校外兼职教师在我校第一次从事教学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学校、医疗卫生单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或专业人员。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或高校教学经验者优先。

3.身体健康,能胜任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资格

本校行政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都需符合对应的兼课条件并通过试讲。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  兼职教师兼课后,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提前向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并在课程考试前完成补课任务。

(二)按照教学任务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做好所承担课程的各项教学组织工作,严格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三)每节课应携带相对应授课章节的教案和讲稿。

(四)负责所授课程的课外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

(五)负责所授课程的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

(六)负责所授课程的试卷命题、考卷的批改与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上报工作,考试情况的分析。

(七)任课期间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并完成教研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兼职教师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提出申请

(一)本校行政兼课教师于每学期教务处下发教学任务通知书时,经教研室同意后,提出下学期兼课申请,填写《行政人员授课申请表》。

(二)校外兼职教师,由各教研室在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外聘教师拟授课程及具体人选的申请,尽可能一门课程推荐多名外聘教师,以便有挑选余地。教研室和教学院部先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再由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通过试讲

由各教学院部组织专家对第一次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有高校教学经历者可不进行试讲,特殊情况除外)和第一次担任新课程授课的兼职教师进行试讲认定,通过后方可兼课。

第五章  兼职教师的管理和待遇

第九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教研室应随时掌握兼职教师教学情况。

(二)教研室负责安排人员协助校外兼职教师领取相关津贴。

(三)教研室负责向校外兼职教师宣讲学校有关政策、法规、教学的各项规定,熟悉教学楼的布局及多媒体的使用等。

(四)对教学效果不好且不能改进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兼课的资格。

(五)兼职教师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按本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兼职教师在担任课程任务期间由教研室和教学院部管理,教务处监督。

第十条  兼职教师的待遇

本校行政兼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课时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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