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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15 10:47:30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抚州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作用和责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各教学院部和广大教师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建设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确保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在全部教学过程中,包括编写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安排教学进度、进行课堂讲授等,教师都应起主导作用。教师的教学活动要紧紧围绕学生这一主体开展,注重对学生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用自己崇高的思想品德,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影响学生,教书育人。

第三条  师德修养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布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3.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坚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三章  任课教师要求

第四条  任教资格

(一)基本资格

1.教师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掌握教育基本理论与规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掌握并贯彻实施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

2.任课教师应符合学校关于教师授课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进行任教资格考核,经所在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已经批准的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更换任课教师,事先要报教务处审批。

(二)业务要求

1.在教研室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完成分配给自己的教学任务;跟班听课,做好教学辅导工作。

2.经常深入学生之中,了解与把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向教研室反映学生的要求与意见,便于改进教学工作。

3.根据不同班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情况认真备课,突出重点,妥善处理难点,着力于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

4.善于总结课程教学情况,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5.合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授课、研究讲课艺术。

6.任课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特别是教案的编写、教学课件的制作,研究国内外教学发展动态,掌握教学活动的规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并积极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科研活动。

7.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将讨论式、情境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灵活贯穿于“问题-讨论”、“阅读-辩论”、“经验积累”等教学方式中,进行引导式或研讨式教学。

8.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必须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由本人申请调课,或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具有相应水平的教师代课,并经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或代课。如果调课,应另行安排时间补课。

9.任课教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包括变更课时、课程环节、授课时间、地点等)、停课、找人代课,否则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三)新任课教师资格

新任课教师取得授课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岗前培训合格,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育规律;

2.青年教师应经过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掌握多媒体课件制作的基本技能;能够较好地用普通话讲课;

3.参加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理论课、实验课等全部教学环节,原则上至少一遍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4.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熟悉课程内容、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与难点,阅读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5.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撰写该课程全部的备课笔记、教案、讲稿、课件等全部教学材料;

6.根据学校试讲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四)教师开设新课(含通识选修课)资格

1.新开设课程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课程内容,并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原则上应系统讲授过一门本科必修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2.熟悉或拟定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教材(包括辅助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3.编写较详细的授课提纲,申请开课时,撰写不少于1/3的教案(备课笔记)

4.经教研室同行评议并通过,由教学院部组织1课时试讲合格后,上报教务处批准。

(五)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任教资格

1.实验指导教师任课资格:实验指导教师应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教育规律,具有扎实的本学科、本课程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并通过实验指导资格认定,方可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2.实习、见习指导教师任课资格:实习、见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教学双重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任教资格:指导教师应由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经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六)任课资格撤销

经教学检查,对已开课程(或实践教学)连续2年以上教学评价不合格,学生意见大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撤销其任课资格。

第四章  备课和讲课

第五条  备课和讲课

(一)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全面地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授课进度表,认真撰写教案。

(二)任课教师在备课前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认真考虑先修课程与本门课程的衔接,积极有计划地通过各个教学环节的适当安排,解决本课程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

(三)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各个教学环节(授课、实验、习题、讨论等)。注重师德师貌,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四)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均需进行不少于20分钟的课程导入,包括课程介绍、课程主要内容、课程讲授方式、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安排、考核方式等,并在教案、讲稿中有相应记录。讲授时要注意讲授内容的科学性与思维过程的逻辑性,要善于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思维能力。克服“满堂灌”的现象,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要做到语言流畅、精练,概念准确、板书工整、板面布置得当,要积极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直观教学和抽象思维相结合。

(五)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鼓励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可适当讲授学科前沿知识,介绍相关的学科历史、人物,结合教学内容讲解个人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应注意政治性、思想性、客观性、学术性。不得任意增加学时或变动基本内容。确需变动时,应经本人所在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六)每节课应携带相对应课程本次授课章节的教案、讲稿。

第五章  辅导和答疑

第六条  辅导和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和助讲教师都要重视答疑工作,任课教师要定期进行辅导答疑以了解学生学习效果,指导学生进行有效学习。

(二)助教师要与任课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任课教师,并注意收集学生所提的问题,以利于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六章  实验课要求

第七条  实验课要求

实验课是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接受科学实验方法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实验课可有效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培养学生正确地使用各种仪器,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在开设基本技能、基本操作实验的同时,应加大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并逐步实现实验室全天候开放。

(一)各教研室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实验课程,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简介、实验项目、学时分配、教学形式、实验考核与评定方法、实验内容及教学要求等)。单独设课的实验,要编写实验教材。

(二)指导教师应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实验指导教师要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认真准备实验,预先试做。每次实验前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和其它资料的准备情况,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四)指导教师应积极参加实验课程体系、内容、手段、方法的改革,参与开发研制辅助实验教学课件。

(五)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加强检查。实验前要对实验原理、步骤、仪器使用要求进行讲授,并确保全部学生熟悉具体内容。实验后教师要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令其重做。

(六)对含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其实验实践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成绩。对未参加该门课程教学实践、实验环节的学生,应令其补做。未补做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视为旷考。

第七章   

第八条  考核

(一)考核是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全面而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

(二)考试内容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不应降低要求。期末考试应包括本学期所要求的全部内容,考试除包括基本的题目外,一般应有灵活应用题目及综合题。难易题目应适当搭配,以便评定不同程度学生的不同水平,其份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任课教师或助讲教师必须先试做一遍,以便更好地掌握份量。考前复习不准印发复习提纲。

(三)原则上,超过30人的课程,笔试试卷实行AB卷。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考卷必须按班级和学号顺序装订成册。考试日程和地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商定或变更考试地点和时间。

(四)平时测验成绩可以适当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五)教师批改试卷时,必须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试题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六)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七天内(毕业综合考试三天),按课程名单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考卷应及时上交教学院部,保存5年备查。

(七)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当场指出,考试结束后立刻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于当天将此表和有关材料交到教务处。

第八章   

第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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